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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比赛活动网文

咨询热线:0898-3132 8996 或 188 8928 9397

简介:展览比赛活动是指将互联网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展览/比赛活动网文申请条件、展览/比赛活动网文申请材料本文详细介绍。

内容简介

展览/比赛活动网文
展览比赛活动类文网文
 
一、什么是展览/比赛活动网文?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文化暂行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49号)的规定,展览比赛活动是指将互联网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展览/比赛活动网文申请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100万元以上的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三、展览/比赛活动网文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3、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5、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业务发展报告;
       7、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未经许可从事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的处罚:

       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展览/比赛活动网文 咨询热线:0898-3132 8996188 8928 9397(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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